成都机投西南医院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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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9年6月因骨折在四川西南医院(原453医院)住院,被误诊,造成骨折延迟愈合,前后累计在医院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出院后找该院相关责任人沟通处理此事,对方态度恶劣且拒不承担责任,协商无果后报警,经警方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医院补偿我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五千元整,并出具了书面协议,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而至期未付,我多次以电话、短信方式催收,对方始终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已近半年时间,所欠款项分文未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3日签订《协议》,主要约定:甲方(被告)赔偿乙方(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 。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因受伤在被告处治疗,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合意并签署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现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协议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至于被告提出的其他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西南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某赔偿款15000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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