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天气原因延误赔偿?
“因天气导致航班延误,是否应予以适当补偿”这个问题问得很宽泛啊……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因天气导致航班延误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注意,是违约而不是侵权),但此处所适用的合同依据是不同的条款,因此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有实质区别; 其次,涉及天气延误的纠纷属于民航领域内的特有纠纷类型,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管辖法院或运输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最后,对于是否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迟延理赔的责任、如何承担,实践中尚存在较大争议,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一、天气延误导致的承运人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包括气象条件等因素,而由上述因素导致的航班延误,根据原中国民航总局发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七条中的规定,属于承运人的责任。 当发生由于恶劣天气等不可控原因致使航班延误的情况时,承运人应当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乘客,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二、适用于天气延误的特别规定 在国内旅行中,一般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成立的合同关系是通过机票来体现的,而一旦因天气等不可抗力致使航班延误,根据《中国国际航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航空公司须向旅客提供就餐、住宿等方面的必要服务。同时,鉴于民航部门的特殊性,在涉及天气等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下,往往对航班的管制非常严格,因此航空公司依此提出的免责事由也较为充足。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未就因天气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航班延误作出明确规定,但民航发展迅速,相关行业规范也不断出台并完善,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不能以尚未制定出具体的赔偿标准而拒绝向旅客进行赔偿。 三、其他可能涉及的损失 对于因天气变化造成的行程损失,如住宿、餐饮以及交通费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因为处理该航班而发生的直接合理费用。而对于一些因为个人娱乐目的而产生的额外消费,如旅游者因航班延误改签行程发生的门票、住宿费、交通费等损失,则不属于合理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