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厄瓜多尔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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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吧,我觉得有几个槽点…… 首先就是引渡条款。中国加入的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而不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当然,后者也不是能够引渡的),前者规定的引渡条件是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而后者则没有自然人的限制。但前者有“主管机关"的概念,后者没有。

根据现有资料,孙小果系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被云南省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而据检方指控,2010年4月,孙小果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立案侦查。 所以,孙小果是被以刑事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引渡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而杜某某是作为腐败分子移交中国的,因此应当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两个条约都不支持引渡政府官员。所以从条约角度看,中国接受国或者缔约国对另一方提出的引渡请求可以予以拒绝。

其次,杜某某是否属于厄瓜多尔国家公务员存在争议。根据其本人在电视节目中的叙述,他是在离任之后才前往中国定居并开办中资公司,而在任期间确实曾参与过与中国相关的项目谈判,但是并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那么对于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务员(比如联合国工作人员)的界定,是否适用于他存在疑问;即使属于上述人员,由于我国与厄瓜多尔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同样也不能进行引渡。 第三,如果一定要讨论引渡的问题,那么应该区分行贿和受贿两种行为。行贿是人行贿,收礼者是公务员;而受贿则是行政相对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此时行政相对人是行贿罪(涉嫌单位行贿的,行政相对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是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一般来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个人贪污贿赂犯罪,只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撤销处分,责令退赃,并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不予刑事立案,须移送监察委处理。 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62条规定,单位发生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挪用者个人的责任外,还应酌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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