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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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在深圳市召开医疗保障制度综合试点工作会议,将深圳确定为医保制度综合试点城市之一。

会上介绍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确定了基本框架和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为主要覆盖对象,以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基金总体承担水平为判断标准,以服务有效供给和需求为导向,通过市场机制和企业经营行为自律,实现协议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

根据《办法》,“大病统筹”的范围是指住院费用支出高、对医保基金支撑压力大的部分病种;医疗技术难度较高、费用较贵的部分项目(含医疗服务耗材、试剂及医院制剂等)。

同时,《办法》还明确,不属于大病统筹范围的,但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可以参照大病统筹管理。 深圳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定大病统筹的协议管理范围,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医保制度的保障和调控作用,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引导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药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上述负责人介绍称,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因此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比如,一些地区把高血压、糖尿病等纳入到大病范畴进行管理;而有的地方则把肺癌、胃癌等恶性肿瘤列为大病,并对此进行专项救助。 “考虑到深圳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比较成熟,近年来参保人数持续增加,基金运行平稳,我们决定借鉴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对重特大疾病实施医疗保障。”该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此次确定的13类重大疾病主要包括:肝癌、胰腺癌、乳腺癌、淋巴瘤等肿瘤性疾病;白血病、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等血液系统疾病;脑中风、心肌梗死、阻塞性肺病、肺动脉高压、呼吸功能衰竭等心脑血管疾病;急性胰腺炎、烧伤、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等内脏器官损伤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功能损害等自身免疫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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